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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酒泉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的開展
更新時間:2022-04-16   點擊次數:963次

第一條:酒泉市生態環境局為有效防治揚塵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甘肅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公共場所清掃保潔,園林綠化和養護作業,物料和固體廢物貯存、裝卸與運輸,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恢復治理等活動中以及因土地裸露產生粉塵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   揚塵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導、部門監管、企業主體、公眾參與、綜合治理、社會監督的原則,堅持屬地管理、源頭控制、預防為主。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負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有權對揚塵污染行為和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防治知識的宣傳,對揚塵污染違法行為進行yu論監督。

第七條   鼓勵、支持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研發、推廣和應用先進適用的揚塵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長效管理、信息共享和資金保障機制,并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考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賦予的管理職責或下放的行政執法職權,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及時發現、勸阻、報告本轄區揚塵污染違法違規行為。

各類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的管理機構依據法律法規授權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據重污染天氣預報信息確定預警等級,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相關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采取責令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應急措施,并引導公眾采取健康防護措施。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單位,應當根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和相關應急預案,作出應急響應。

第十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協調和督促有關主管部門履行行業監督管理職責。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建(構)筑物拆除、施工現場建筑材料堆放、預拌混凝土生產、園林綠化施工以及養護作業、城市道路、公共場所清掃保潔以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理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違法建(構)筑物拆除、砂石、水泥、煤炭、渣土、泥漿等物料堆放和運輸過程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城市規劃區內儲備土地裸露土地、未確定建設單位的建設用地、礦山企業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縣、鄉公路工程施工及其附屬攪拌站、公路養護和綠化作業以及物料裝卸、運輸、堆放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公路管理部門負責對國、省公路工程施工及其附屬攪拌站、公路養護和綠化作業以及物料裝卸、運輸、堆放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水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水利設施施工活動,河道管理范圍內砂場以及水利工程建設用地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植樹造林活動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場所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設定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砂石、水泥、煤炭、渣土、泥漿等物料運輸貨運車輛禁行、限行的區域和時間。

氣象部門負責及時發布天氣預報,并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本市重點揚塵污染源,加強對重點揚塵污染源的監測、檢查,定期公布揚塵污染狀況的環境信息。

重點揚塵污染源應當向社會公開作業時間、作業地點,以及揚塵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運營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重點揚塵污染源應當按照要求安裝自動監控設備,與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其正常運行。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實施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推廣使用遠程視頻監控系統,運用視頻監控系統開展揚塵污染動態監管以及違法行為信息收集;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監測網絡,對揚塵污染實行系統有效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招標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建設單位依法自行組織施工的,應當履行與施工單位同等的揚塵污染防治職責。

 凡是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應當包括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三條   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河道治理、建(構)筑物拆除、園林綠化以及植樹造林等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揚塵污染防治費用,落實揚塵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應當向屬地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出入口或者其他顯著位置設置施工公告牌,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責任人、監督管理部門以及舉報方式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工地周圍設置連續硬質密閉圍擋。城區主要路段的工地圍擋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區域工地圍擋高度不低于1.8米;

(二)施工工地內裸露地面覆蓋防塵布或者防塵網;

(三)施工工地車輛出入口內側設置洗車設施和污水沉淀池,車輛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工地;

(四)施工工地車行道路、材料加工區、生活區采用混凝土、瀝青或者細石等材料實施硬化處理,并定時灑水、噴淋,其他非施工場地進行固化、覆蓋或者臨時綠化,不得有裸露地面;

(五)施工工地設置獨立垃圾站或者垃圾池,建筑垃圾分類集中存放、嚴密遮蓋,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建筑廢棄物在四十八小時內清運干凈,不能及時清運的,采取覆蓋防塵布或者防塵網等防塵措施;

(六)土石方作業、地下工程作業、爆破作業等易產生揚塵的施工作業,應當在開挖基坑四周安裝噴淋裝置,或采取濕法施工等防塵措施,產生泥漿的,設置泥漿池、泥漿溝,確保泥漿不溢流,廢棄泥漿采用密封式罐車清運;

(七)城區施工工地按照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特殊情況經批準允許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采取降塵防塵措施;

(八)水泥、粉煤灰、灰土、砂石等易產生揚塵的細顆粒建筑材料密閉存放或覆蓋,使用過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揚塵;

(九)建筑面積2000方米新建項目、造價400萬元以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安裝遠程視頻監控和在線監測設備,并接入當地行業主管部門揚塵在線監控臺;鼓勵其他建設工程接入揚塵在線監控臺。

第十五條  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建設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建筑施工腳手架外側設置不低于2000目/100方厘米的密目防塵網,拆除時采取灑水、噴霧等防塵措施;

(二)對樓層、腳手架、高處臺等進行建筑垃圾清理時,采取灑水、噴淋等防塵措施。樓層內清掃出的建筑垃圾,應當密封清運,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第十六條   城市道路、地下管線等市政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實施路面挖掘、切割、銑刨等作業的,采取灑水、噴淋等防塵措施;

(二)采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回填后的溝槽采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三)施工現場采用人工灑水清掃或者使用車輛灑水沖洗;

(四)路面基層養護期間采取灑水、覆蓋等防塵措施;

(五)道路或者綠地內管線敷設工程完工后,在四十八小時內恢復原貌,不得出現裸露地面;

(六)城市主要道路、橋梁等工程施工時,對通行的臨時道路進行硬化、灑水和清掃。

第十七條  建(構)筑物拆除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人口密集區及臨街區域拆除作業,設置防護排架,并外掛不低于2000目/100方厘米的密目防塵網;

(二)全程實行持續灑水、噴淋方式進行濕法作業,但采取灑水、噴淋可能導致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

(三)采取爆破方式進行拆除的,爆破前采取內外灑水、噴淋等方式淋濕建(構)筑物,爆破后立即采取相應防塵措施;

(四)風力達到四級及以上時,拆除施工單位應當停止拆除作業,并對工地采取每2小時灑水1次的濕化抑塵措施,防止揚塵飛散;

(五)房屋拆除現場的車輛出入口處內側,鋪設鋼板或者硬化處理,并對出入口遺漏的渣土及時進行清掃。清運作業采用封閉式車輛,出入口內側設置洗車設施,對車輛漕幫和車輪沖洗干凈,不得帶泥土上路。

 建(構)筑物拆除工程完成后,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裸露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采取綠化、鋪裝等防塵措施。未*拆除或者需要停止拆除施工超過一個月的,應當采取使用不低于2000目/100方厘米的密目防塵網或者其他適宜方式圍擋建(構)筑物。

第十八條   園林綠化施工和養護作業除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種植土、棄土、余土以及其他作業物料、垃圾當日清運,不能當日清運的,采取覆蓋等防塵措施;

(二)所挖樹穴在當日內不能栽植的,采取灑水、覆蓋等防塵措施;

(三)道路中心隔離帶、分車帶以及路邊綠化時,回填泥土面應當低于路緣石;

(四)對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地面,采取覆蓋、綠化等防塵措施;

(五)對裸露地面進行綠化、透水鋪裝或者對綠化帶實施翻土施肥、消毒的,采取定時灑水等防塵措施;

(六)1500方米以上成片綠化建設作業或者施工工期在十五日以上的綠化建設作業,在綠化用地周圍設置不低于1.8米的硬質密閉圍擋,在施工工地出口內側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

第十九條   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全部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采取綠化、鋪裝或者覆蓋等防塵措施。

城市建成區內的其他裸露土地,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責任人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采取地面硬化或者覆蓋等防塵措施:

(一)單位范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建筑區劃內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其建設單位負責;沒有建設單位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市政道路、公共綠地、河道范圍內的,由產權管理單位負責;

(四)儲備土地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

(五)空閑工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使用權人無法確定的,由土地所有權人或者土地管理部門負責;

(六)其他區域,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單位負責。

第二十條  城市道路應當按照城市市容管理規定定時進行清掃保潔,保持路面整潔干凈,達到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質量標準。在風力達到四級及以上時,應當停止人工清掃作業,采取機械化吸塵清掃或濕法作業,并增加清掃次數。 

道路清掃保潔作業,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城市主干道及其他具備條件的城市道路,應當采用清潔動力機械化吸塵清掃或濕法作業;

(二)實行人工方式清掃的,應當符合作業規范,進行低塵作業;

(三)清掃產生的垃圾、下水道疏浚作業產生的污泥應當當日清運,不得在道路上堆積。

廣場、停車場和其他公共場所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清掃保潔,防止揚塵污染。 

第二十一條   貯存堆放煤炭、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砂土、有機肥料、再生資源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堆放場所、預拌混凝土生產場所和石材、建材加工場所,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劃分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的界限,硬化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保持清潔;

(二)物料應當密閉貯存。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進行*覆蓋;

(三)生產原料需要頻繁裝卸作業的,在密閉車間進行。露天裝卸作業的,應當采取灑水、噴淋等防塵措施;

(四)采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在裝卸處采取吸塵、噴淋等防塵措施;

(五)在出入口設置運輸車輛沖洗保潔設施,保持出入口周圍一百米內道路的清潔。

車站堆場、河道管理范圍內砂場、建筑垃圾堆場、建筑土方和工程渣土堆場實施分區作業,并采取覆蓋、噴淋等防塵措施。

第二十二條   道路運輸揚塵污染防治,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運輸煤炭、礦石、礦渣、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水泥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泄漏、飛揚,經沖洗干凈后方可上路行駛并保持車身整潔,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的路線和通行時間行駛;

(二)推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專業化運輸,可以劃定實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專業化運輸的區域,并zhi定路線。在劃定的區域和zhi定路線內,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應當交由具備相應資質和技術條件的企業或車輛運輸;鼓勵企業使用全封閉式新型運輸設備。

第二十三條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項目,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露天開采礦產資源采取噴淋、集中開采、運輸道路硬化、綠化等防塵措施;

(二)礦山企業對采礦場、排巖場等場地的運輸道路進行鋪裝或者硬化處理,并及時灑水、清掃;

(三)排巖優先采取外圍排巖的作業方式,作業時采取濕法噴淋等防塵措施;

(四)尾礦庫、排巖場采取設置圍檔、覆蓋防塵網(布)、復綠等防塵措施;

(五)加工礦石、砂石等容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的,應當密閉進行,配備防塵、抑塵、除塵設備或者采取濕法作業等防塵措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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